指纹鉴定科学性遭遇挑战
指纹鉴定原本“天经地义” 指纹可划分4大类:波浪纹、环状纹、旋转纹、混合纹。
指纹纹线由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称为细节特征点。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方式,构成了每个人的指纹甚至指纹的每条隆起线的独特性。
人的指纹终生不变。即使手指皮肤受了伤,痊愈後指纹仍然会和以前一模一样。
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就在于,每指纹各不相同且终生不变;而且人手接触物体,只要物体表面有足够的光滑度,必然留下指纹。
指纹鉴定技术是一门成熟的技术,鉴定时需在一组指纹上最少找出12条主要的纹线,方能算作有用的线索;而且,在两组指纹中至少找出20处相似的特徵,才能确认这些指纹属同一人。
我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契约上的红色手印被视作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至宋代,指纹已运用于刑事诉讼。
西方最早提出应用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882年他的专著《指纹》出版。其中记述3个影响重大的结论:1.指纹终身不变;2.指纹可以识别;3.指纹可以分类。书中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布塞蒂奇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于1892年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1896年,阿根廷警察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鉴定。从此,近代指纹鉴定风行世界警坛。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庭都认可指纹鉴定证据,并把它当做"证据之首"。
指纹科学性受到质疑
人们对于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几乎从未怀疑过。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称,1997年,当年轻的英国女警官雪莉·麦凯蒙受不白之冤,对指纹证据提出质疑时,她身边所有的朋友都觉得她发疯了,就连她父亲也说,"我从警30年来,一直认为指纹鉴定是一贯正确的。"然而最近几年,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开始受到质疑。
2002年1月8日,美国费城的《法律情报员》报报道说,作出"指纹鉴定不科学"裁决的法官路易斯·波拉克,声名显赫、知识渊博,曾先后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
费城破天荒的判决,缘自被告律师长达两年的努力。被告律师坚持认为,指纹的分析应当符合1993年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要求:联邦法官必须在采纳专家证词之前断定其可靠性,某个专家不能就某种法医技术的科学性、可靠与否作肯定性证明,除非它的精确性经过测试,其误证率为人们所知。根据这一标准,1999年联邦公共辩护者罗伯特·爱泼斯坦首次向指纹鉴定术发起了挑战,但遭到了拒绝。然而后来许多被告的律师都采纳了爱泼斯坦的观点,纷纷指责指纹鉴定术的不确定性:构成指纹相吻合的标准,与指纹鉴定者们平日训练的标准有着很大的差别,而且犯罪现场指纹识别的精确性,也从来没有从科学的角度进行过测试。比如那些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往往污损、扭曲,甚至残缺不全。指纹专家只能证明所对比的两种指纹"相似",但很难说"吻合"。
波拉克受理了被告律师的上诉后,认真作了分析和调查,结果发现以往的指纹分析没有达到最高法院标准规定的严格的测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