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李文革 喻瑞华 孙丽 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本文拟就笔迹鉴定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略述浅见。
一、笔迹鉴定的重要性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一项专业的学科业务,更重要的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因此不能认为可有可无,或者在具体鉴定中可这样或可能那样,作为鉴定人必须有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主体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技术鉴定都具有鉴定权限,笔迹鉴定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懂得笔迹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人。无笔迹鉴定权的主体指聘的鉴定人是不合法的鉴定,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的鉴定及非自然人进行的鉴定也是不合法的鉴定。笔迹鉴定主体不合法,笔迹鉴定结论也就不合法。
2、鉴定人徇私舞弊:笔迹鉴定有别于其他鉴定,其鉴定过程、结论的得出都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正是因为这样,少数缺乏职业道德修养的鉴定人便借此徇私舞弊,挺而走险,故意作出歪曲事实的鉴定结论。不真实的笔迹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要作为证据使用,这必然会出现冤假错案。
3、鉴定人鉴定能力的缺乏:笔迹鉴定是动作习惯痕机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同时也有特定性、共同性和同一性。特定性和同一性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科学基础,稳定性为笔迹鉴定条件提供了可能条件,变化性和共同性是笔迹鉴定分析差异点和符合点的主要依据。其中笔迹书写习惯的变化性受生理、心理、书写工具、书写物质材料、书写姿势、书写速度及伪装书写等因素的影响这是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技术鉴定的显著特点之一,尤其笔迹鉴定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便具有相当的难度,要解决这方面的专业问题对笔迹鉴定人的能力就提出更高要求。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
4、鉴定程序不合法: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的复核或重新鉴定,每一工作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
受理鉴定是整个笔迹鉴定的开始,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人为照顾人情,不管笔迹材料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具有认定书写人的条件,均予以受理,错误地理解了受理鉴定这一工作程序的实质含义,最后所得结论必然毫无证据价值或出现错误。比如根据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迹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肯定的笔迹鉴定结论指能认定“与某人的笔迹同一,而不能认定就是某人所写”。笔迹鉴定作为侦查技术和司法鉴定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送检量明显的大幅度上升,其中也不乏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这类涉及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送检的案件究竟该不该受理,一直是困扰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的难题。只要不是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就一概不受理,显然会影响部分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全部受理,又超出了鉴定的范围和违背了受理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笔迹鉴定的作用,对于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查清案件的事实,但不出具正式的笔迹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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