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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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就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概念。首先从性质上讲,辨认是一项侦查措施,它的根本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至于具体目的则因案而异,有时是为了确定某一嫌疑对象是不是作案人,有时是为了查明无名尸的身源或证实查获的某一物品是不是脏物。辨认虽然是侦查措施,但它的主体却不是侦查人员,而是辨认人,辨认人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们做出辨认结论。辨认的客体大致分为四类,它们是人、未知名尸体、物品和场所,所有的辨认都是围绕着这四种客体进行的,客体不同,辨认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所谓识别认证,就是辨认人对辨认客体进行观察审视,将辨认客体的形象与他们通过以往的接触、感知而在头脑中所保留的客体形象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同一,并告知侦查人员的过程。这是一个科学的认知过程,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生理、心理活动。 二、辨认的科学基础和心理机制 通过概念我们对辨认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么为什么能够通过辨认查清案件事实,辨认有没有什么科学依据呢?对此我们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科学基础――这是辨认客观方面的依据 辨认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它的科学基础主要表现在: 1、客体特征的特定性 辨认的客体包括人、物和场所。科学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世界上既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物或场所。我就是我,不会被认做为其他人,杯子就是杯子,不会被当作黑板擦来用,即便是同一条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仔细分辨,也会发现细微的差别,更何况在日常使用中,这些物品还会被人打上各种各样的独特烙印。正是客体的这种特定性在客观上为辨认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它是辨认的客观依据。而客体的特定性又是通过其特征表现出来的,人们对客体特定性的认识也是通过其特征实现的,因此,客体的特征越突出、特定性越强,辨认的依据就越充分,得出的结论也就越可靠。 2、客体特征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事物在其发展过程的一定阶段保持其性质基本不变。如果客体特征没有稳定性,时时发生着变化,那么其特定性也无从谈起,人们也就无法判断眼前的人或物是否就是曾经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件物品。因此,客体的稳定性是辨认的重要条件。 3、辨认客体的反映性 在辨认这种认识活动中,辨认客体的各种特征都有可能在辨认人的大脑中得到反映。如果没有这种反映的可能性,辨认也就不具有科学性了。因此,客体的反映性也是辨认的条件之一。客体特征在辨认人头脑中的反映程度与当时周围的环境及双方接触时间的长短有很大关系。在光线明亮的情况下,往往能够看清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相反如果光线昏暗,则只能看到犯罪分子的大体轮廓;又比如,辨认人与辨认对象接触的时间越长,对对象特征的掌握就越清晰、越全面,辨认的依据当然也就更加充分。 客体的这三性从客观上为辨认提供了依据,但若是离开了辨认主体的心理活动,辨认也是无法实现的。 (二)辨认的心理机制 辨认的心理活动过程可分为感知、记忆和辨识三个阶段,这是辨认的主观方面。如果说客体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是辨认活动的“客观三要素”,那么辨认主体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辨识能力就是辨认活动的“主观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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