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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拒绝私人侦探社的存在 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

简单地拒绝私人侦探社的存在 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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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禾刀
 
  日前,京城首例私人侦探偷拍被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杨占利无期徒刑;杨占利公司的董事长赵君因指使手下抓住私人侦探进行逼问一同获刑7年(新华网12月28日报道) 。
  私人侦探这个名词我们似乎只有在国外的影视剧中才能见到,事实上在国内,“虽无其名,但有其实”的私人侦探社比比皆是。

  一种职业能否长久地存在于社会,取决于两个要素:是否合法与利益驱动,二者缺一不可。国内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的公司大量存在,起码说明这么两个问题:市场经济中确有这方面的发展需求,这类公司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也就是说,尽管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还忌讳私人侦探这个名词,事实上私人侦探社的绝大多数业务行为并不违法,否则,就会官司缠身,入不敷出,裹足难行。

  既然商务调查公司能够合法的存在,那么,又何必忌讳做着同样业务的私人侦探社呢?国内大量商务调查或咨询公司的存在,其实与私人侦探社只有名称的区别而已。在笔者看来,简单地拒绝私人侦探社的存在,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因为,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上任何一国的法律,从来都不会具体地去禁止某一种职业,只是对人们日常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划定了可为和不可为的具体范围。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商务调查公司还是私人侦探社,如果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扛着法律的大旗,歧视某一职业的存在,想当然地将这种职业划入违法的圈圈而予以拒绝。

  当然,私人侦探社的业务范围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许多工作有可能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在现阶段很可能对我国本来就保护乏力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挑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挑战究竟是以合法还是非法的手段构成的。如果是合法,那么只能说明,我们的相关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笔者以为,当下之际,并不是考虑怎样禁止私人侦探社存在的问题,而是应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比如说,个人隐私权范围的细化与明确,进一步理清个人权利中的法与非法的界限,降低维权成本,方便公民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公民的隐私权能够有效的得到保护,不管是商务调查公司还是私人侦探社,不管他们如何行为,只要不违法,公民都能很方便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那些商务调查公司或私人侦探社的行为确实有违法律,想必,在法制环境下,迟早会被市场淘汰。

漫谈“私人侦探